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發布時間:2023-01-12
本報訊 (記者 李 春)2023年1月6日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獲悉,該局近日印發《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加快構建完善職責明確、統籌有力、有機銜接、高效運轉的行政保護案件執法業務指導體系,不斷提升全系統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綜合效能。
《辦法》共26條,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的辦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結果及運用等予以細化,規定了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在案件請示辦理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規范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的文書要求和流轉程序。
《辦法》明確,案件請示應當遵循逐級請示原則。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確屬疑難復雜和業務指導職能范圍內的問題,經本級研究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向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請示。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收到案件請示材料后應當立即審查,對于符合請示條件的,根據案件情況指派相關業務部門辦理;認為不符合請示條件的,應當退回并說明理由;認為請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報送部門補送或者重新報送。
《辦法》明確,對于案件請示問題,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曾作出規定、明確過意見或者針對有關部門作過答復的,應當告知報送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意見和答復辦理。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并答復。對由于意見不統一、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等原因不能在結案期限屆滿之前答復的,應當及時通知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案件請示情況,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電話等方式答復。如有必要,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將書面答復抄送其他相關部門。以電話答復方式答復的,應當做好記錄。對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辦理意見,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并應當在案件辦結一個月內將案件辦理結果報送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辦法》規定,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可以反復適用的案件批復,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類似案件或者處理類似問題應當予以參照適用。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單位就知識產權相關案件來函的可以參照本《辦法》。
根據《辦法》,案件請示辦理意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對于案件已經辦結并且不涉密的辦理意見,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調整公開屬性。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政府網站及時更新相關辦理意見,便于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查閱。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持續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執法指導工作,推動各地認真抓好《辦法》貫徹執行,健全完善行政保護案件業務指導體系,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法治保障,不斷提升行政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