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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一起使用電子秤作弊案引發的思考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發布時間:2023-01-04

                                                一、案情簡介
                                                  2022年6月30日,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管局要塞分局在開展海鮮市場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某海鮮商行的一臺處于通電狀態下的電子計價秤背面封簽破損,無計量檢定合格證。經對該電子計價秤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電子計價秤是當事人銷售海產品時稱重、計價和結算價款使用的,當事人能熟練掌握使用電子計價秤作弊的方法和流程。執法人員通過比對海產品的進、銷價格發現,當事人海產品的銷售單價僅在進貨價的基礎上加價10%左右,與同期市場上其他經營戶的銷售單價比明顯偏低。當事人為了獲得正常甚至更豐厚的經營利潤,購買帶有作弊功能的電子計價秤,并根據和顧客的議價情況、熟識程度等決定是否使用作弊功能,以及增加多少重量。當事人通過較低的海產品單價吸引顧客,又通過“作弊秤”增加重量,從而提高銷售總價。

                                                二、定性爭議
                                                  在案件的定性處理階段,出現三種不同的意見。
                                                  意見一: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經檢定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意見二: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作弊,存在故意情形,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九)項的規定,構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意見三:當事人在銷售海產品的過程中,低價招攬顧客,又通過加裝作弊功能的電子秤虛增重量,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指的采用“短尺少秤”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變相提高價格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分析與處理
                                                  圍繞上述三種不同意見,辦案機構對本案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客觀分析,深入研究,綜合裁量。
                                                  本案的背景是要塞分局經常接到關于海鮮市場內經營戶銷售海產品時缺斤短兩的投訴,每年不定期開展針對海鮮市場內經營戶的計量專項執法檢查,對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但“作弊秤”操作手法隱蔽,證據難以固定,需要當場查獲才能形成案件。對于使用電子秤作弊的行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均有相關規定,但以前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予以定性和處罰。如因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只能根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以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經營戶的違法成本與獲利嚴重不對等。
                                                  如何有效震懾違法行為?辦案機構對上述法律法規作了更深入探討?!吨腥A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懲戒的是“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這一客觀行為,罰則是“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肚趾οM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懲戒的是“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主觀故意是其構成要件,罰則是“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秲r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懲戒的是采用“短尺少秤”手段變相提高價格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則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當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定性和處罰無爭議。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并非僅僅只是客觀上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其故意使用經過“改裝”的、具有作弊功能電子計價秤,秘密操作、虛增海產品的重量,使顧客誤認為稱重的是“實際重量”?,F在的電子計價秤不僅是稱重器,也是計價器。當事人故意采用“少秤”(實際商品重量少于電子秤顯示重量)的手段,達到多收價款的目的,同時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指的“短尺少秤”行為,屬變相提高價格,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定性并處罰。本案當事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不得“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規
                                                  定,但因其罰則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故本案最終認定,當事人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秤的處罰決定;依據“一事不兩罰”原則,擇一從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2021年因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被處罰過,從重處以罰款9.8萬元。

                                                四、案后思考
                                                  1.現場取證是關鍵。本案成功承辦的關鍵是現場檢查取得關鍵證據。電子秤作弊行為查辦的難點是現場取證難,經營者只要通過斷電這一簡單操作,就可以使電子秤恢復正常,即使檢定也不能檢出其計量不準。為此,分局根據投訴舉報信息,鎖定目標,提前對現場檢查路線、管控秤具、取證要點等研究、分工?,F場檢查時,第一時間將經營者與電子秤隔開,避免其接觸電子秤,由檢定人員當場對作弊秤檢定,并說服經營者告知電子秤進入作弊狀態的密碼,演示摁秤上不同的數字可以增加的重量,對海產品進銷價格當場也進行取證。整個執法現場全過程錄像。面對現場采集的視頻資料,經營者在隨后的詢問中不得不如實交待違法事實、作弊的動機、個人的主觀故意等。
                                                  2.增強法律懲處的震懾力。以前處理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作弊的案件,由于取證難度大、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等問題,能形成案件的不多,即使處罰,也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處以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及2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的力度小,經營者違法成本過低,處罰未有震懾力,造成使用電子秤作弊行為屢禁不止,令消費者深惡痛絕。建議盡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增強震懾力。機構改革已經多年,市場監管部門現同時具有計量、價格監管等職能,應當全面、綜合運用計量、價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有效打擊缺斤短兩行為,切實保護民生。
                                                  3.打擊“非法改裝”。作弊秤主要來源于秤的維修行業,維修人員獲得生產廠家的源代碼后修改程序,將合格秤改成作弊秤。這種非法改裝行為單靠市場監管部門難以有效監管。建議完善法律法規,同時聯合公安等部門,嚴厲打擊秤的“非法改裝”行為。對社會上的改裝人員,建議參照開鎖人員,加強管控。同時,增加對電子秤使用環節的檢查頻次,強化監管部門和檢定機構協作,有針對性地開展聯合突擊行動。
                                                  4.強化宣傳教育。加強對市場主辦單位和商家的法律法規宣傳、職業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力度,及時通報案件,震懾不法商家。動員有條件的市場統一購置、統一管理、統一檢定可以聯網的電子秤,杜絕商家私自改裝。

                                                □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管局 鄒宜興 徐 杰 包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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