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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個“不得”保障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發布時間:2022-11-28

                                                  11月1日起施行的《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個體工商戶的地位和合法權益,其中第6條、第16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共使用12個“不得”,切實保障個體工商戶權利。
                                                  這12個“不得”可以概括為:不得侵害或非法干預、不得歧視、不得非法限制、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增加收費、不得變相收費、不得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贊助或接受服務、不得誘導強迫、不得不合理交易、不得拖欠賬款、不得變相拖欠。
                                                  12個“不得”涵蓋違反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收費、攤派的各種形式,主體也由“任何部門和單位”擴展到“任何單位和個人”。
                                                  針對個別領域出現的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以逃避雇主責任的現象,《條例》專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勞動者和經營者不能畫等號,有效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個體工商戶而言,拖欠賬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并且個體工商戶相比中小企業更為弱勢,因此從法律層面加強保護勢在必行?!稐l例》明確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對個體工商戶強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這一規定將禁止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作為法律義務明確下來。
                                                  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應當是營商環境不斷優化的結果,是一個自然統計數據,政府部門不應“拔苗助長”,不切實際地設置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目標,甚至作為績效考核指標,否則不利于貫徹市場主體準入準出原則,也不利于政府掌握真實的主體數據?!稐l例》強調個體工商戶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也就是說,不得損害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并依法及時處理這些損害權益的行為。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是共同富裕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帶動全國3億人就業。個體工商戶最集中的行業依次是“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這些都是我們看得見、摸得著、接地氣的業態,是最“人民”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保護個體工商戶權益,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王水平 方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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